第27條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職災保險之保險給付,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四章第五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