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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並符合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被保險人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發給身心障礙給付。
第一項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請領給付應備書件及審核基準等事項,準用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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