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傷害給付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金額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傷害給付減為當月月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以一年為限。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職業傷害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