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害給付。前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之審查,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