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三、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