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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經審定為應不給付或變更原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醫療機構,並副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前項醫療機構於診斷確定為屬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不給付之項目者,應於診斷確定之當日通知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並自診斷確定後向被保險人收取住院診療費用。
但診斷確定為法定傳染病者,其確定前之診療費用應由保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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