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二、現金給付統計表。三、醫療給付統計表。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