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流產或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