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以郵政劃撥繳納者,應在劃撥單通訊欄註明投保單位名稱、保險證字號、繳納月份及金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前項表單如於保險人寄達之當月底仍未收到時,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寄,並於寬限期間三十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