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可出院療養者,應即出院;如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