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一、精神。二、神經。三、眼睛。四、耳。五、鼻。六、口。七、胸腹部臟器。八、軀幹。九、頭、臉或頸。十、皮膚。十一、上肢。十二、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