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農監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四、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五、經農監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