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農監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專家四人。二、農民代表五人。三、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前項第一款專家委員由農委會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農委會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