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監理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依第三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