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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監理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委員出缺時,應依第三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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