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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講授財務管理、金融、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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