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年金生命表,應依相關機關公布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但相關機關尚未公布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前,勞保局得依全國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農民請領退休儲金同時兼具前項二種以上身分時,勞保局依其平均餘命較短之年金生命表,按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勞保局依前二項所定年金生命表計算農民退休儲金並經核付後,不得再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