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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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