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支出範圍如下:一、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所支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或結算賸餘金額。二、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三、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