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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其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被保險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資格條件參加本保險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一、未取得有效之從農工作證明。
二、其加保之農業用地,經所有權人以書面向農會主張被保險人無合法使用權利。
被保險人所持參加本保險之農業用地,於參加本保險期間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於公告解除列管前,得視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繼續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於污染控制場址公告解除列管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不符合加保資格者,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農會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被保險人戶籍資料。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每年辦理一次資格清查。
必要時,應會同被保險人及下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將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及現地勘查結果送審查小組審查:一、被保險人為養蜂農民者:會同其戶籍所在地或流動放養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會同其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被保險人為實際耕作者時,農會應於其從農工作證明核發滿一年及滿二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將現地勘查紀錄表(同附件二)函請農業改良場審查被保險人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業改良場應將審查結果通知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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