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十五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累計加保年資滿八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農業用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業用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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