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災被保險人當期預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無積欠保險費者,折抵後續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預收保險費退還。保險人查證受災被保險人不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規定,經依法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者,保險人應退還政府依本辦法補助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