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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
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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