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下列業務;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撥付之:一、本津貼之核發、溢領催繳。二、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三、約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負擔之本津貼,應按月撥付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