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主管機關對經同意籌設及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得予下列輔導:一、休閒農業規劃、申請設置等法令諮詢。二、建置休閒農場相關資訊資料庫。三、休閒農業產業發展資訊交流。四、經營有機農業或產銷履歷農產品產銷所需資源協助。五、其他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