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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依其相關法令處置。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依相關法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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