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經營者。三、場址。四、經營項目。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七、核准文號。八、許可登記證編號。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