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養殖用地,指提供下列之一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私設通路。
嚴重地層下陷區之養殖用地,因地層下陷致無法供作下列之一使用,得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未產生經濟效益:一、養殖設施。
二、農業設施。
三、畜牧設施。
四、農舍。
五、農作使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