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對無訛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園區事業進、出口貨物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通關作業規定由海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