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