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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
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管理局及海關因稽核或監管需要,得查閱園區事業保稅帳冊、表報,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表報及憑證,園區事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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