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等。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