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農產品標章應標示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顯著部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並依下列規定使用:一、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正面標示,同類農產品標章並限標示一個。二、具內外包裝或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外,內包裝或容器並應依前款所定零售單位標示規定逐一標示。三、同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別取得不同類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