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單位於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每年應依本會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作業相關規定,提交各項報告。本會辦理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必要時,本會得派員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