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所附文件或內容有欠缺,無法補正,或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