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歸屬於非本會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但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約定之;未約定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取得實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