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一、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二、涉及國家安全。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四、其他經本會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