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管理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相關因素計價: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二、替代之技術來源。三、業界接受能力。四、市場價值。五、研究開發費用。六、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七、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八、社會公益。研發成果之授權對象為農民團體、個別農民或參與執行該科技計畫業者,研發成果之計價得酌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