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本會報告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會得要求其說明。為監督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本會或資助機關得實地查訪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管理單位應予配合。管理單位經查核有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