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會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