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