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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申貸時,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四、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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