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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受補助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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