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