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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農業金融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相關機制、程序及措施。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農業金融業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信用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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