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