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農委會聘請具金融、農業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依前項規定聘請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