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財源,為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其運用總額以新臺幣二百二十億元為限。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屆滿時,本專款之賸餘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儲存及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