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得視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公開標售。二、由農委會洽特定人後,會同或委託受託機構或專業機構採比價、議價方式辦理。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賠付前,農委會應於本專款網站公告經營不善信用部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