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完全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