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一、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不良授信資產。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不良授信資產。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不良授信資產。前項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不得列為第一項所定第一類授信資產,應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債權擔保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評估分類。